(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徐秋兰、沈全杭与沈全杭、阮棉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秋兰,沈全杭,阮棉秀,沈雪芬,温州市华日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511号原告:徐秋兰。委托代理人:吕心为,浙江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周双,浙江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全杭。被告:阮棉秀。被告:沈雪芬。被告:温州市华日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雪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秋兰与被告沈全杭、阮棉秀、沈雪芬、温州市华日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秋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徐秋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