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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刑申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长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焦刑申字第00018号张长生:你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不服本院(2006)焦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称,自己的行为属一般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已接受行政处罚,不应再按犯罪处理。本院审查认为:你与其他上访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联合国计划开发署门前聚众上访,有同案犯张翠荣及你自己的供述、上访材料、信访局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你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给党和国家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且情节严重,原审认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无不当。你主张你的行为属一般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应再按犯罪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安心生活。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