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嘉兴市港区姑苏防水防腐工程部与浙江丰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港区姑苏防水防腐工程部,浙江丰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76号原告:嘉兴市港区姑苏防水防腐工程部。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雅山西路**幢第2间。代表人:林建华,该经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艳,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丰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平海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碎尊,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嘉兴市港区姑苏防水防腐工程部为与被告浙江丰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工程款1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工程款12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1月21日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防腐工程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的平台、管道、支架、罐区等进行防水防腐:一、做环氧树脂防腐油漆或氯化橡胶防腐油漆,原告在做油漆之前,原告先打磨、除锈、敲掉电焊渣及油污。总计做三边环氧树脂漆或氯化橡胶防腐油漆,每平方为45元,大约全厂油漆总平方为3000个左右,计人民币135000元。甲苯、氨水、罐做凉凉隔热漆,按油漆厂家规定做,二道底漆,一道中间漆,三道面漆,每平方100元,大约300平方左右,计人民币30000元,总计人民币165000元。二、付款方式为由原告材料、人员到施工现场,被告先付30%的工程款,原告施工到80%左右时,被告再付预算工程款的30%,到原告施工全部完工,由被告验收合格,派人员量出总平方后,按总工程的造价付35%,其余5%做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如果是原告质量问题的,原告无条件修补完好,如果是被告人为、机械等因素造成的原告不负责任。双方在落款处予以盖章确认。2014年10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防腐油漆工程款付款单,载明被告欠原告防腐油漆款计人民币120000元整,到十一月一日付清,不付清后果自负,不付清拆反应销。被告董事兼经理陈成曼签字确认,并承诺2014年11月20日前准予付款。另查明,原告系林建华出资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协议书、工程款付款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防水防腐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书的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原告按协议约定完成了工作,被告在付款单签字确认并承诺付款期限,但其并未按承诺付款,故被告是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者,应当按协议书的约定及付款承诺承担立即向原告付清欠款并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丰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嘉兴市港区姑苏防水防腐工程部工程款120000元并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4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浙江丰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郑连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凯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