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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平与赵保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平,赵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周平。被执行人赵保东。申请执行人周平因与被执行人赵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贾吴民初字第05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保东将其位于铜山拾屯吴屯村七组(铜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周平,以抵消(2014)贾吴民初字第0453号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周平放弃申请执行其他债权,双方借贷纠纷一次性了结,被申请人赵保东协助申请人周平办理过户事宜。诉讼费由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平与被执行人赵保东以物抵债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铜山区拾屯吴屯村七组(铜房权证字第××号)房产归周平所有,由赵保东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雷执行员 许平喜执行员 李守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柏 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