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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韩金玉与马广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玉,马广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韩金玉,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执行人马广悦,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申请人韩金玉与被执行人马广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临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执字第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光华审 判 员 :尹晓军代理审判员 :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丽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