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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庆市中迪医用材料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中迪医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085号申请人: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王帆,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庆市中迪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丁岽,总经理。申请人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安庆市中迪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360万元,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6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庆市中迪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6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燕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