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会文申请执行杨宝三、付天芳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文,付天芳,杨宝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王会文,男,汉族。被执行人付天芳,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宝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会文申请执行付天芳、杨宝三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付天芳、杨宝三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付天芳、杨宝三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付天芳、杨宝三名下银行存款61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波审判员 李强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