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翁诗平与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诗平,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办事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翁诗平,女,194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圣庙路福涧街*号。负责人王茂盛,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燕玲,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翁诗平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鼓政综(2014)19号文件部署,鼓楼区政府对辖区内道路沿线、周边小区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的原则,对各类建筑物外立面按照道路景观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整治。工程设计单位为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办事处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桂枝里沿线、澳门公寓等处的施工合同,施工单位为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福州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的上述行为是政府行为,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系因政府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所产生,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原告提起关于被告侵犯其财产权,要求拆除违章建筑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翁诗平的起诉。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翁诗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翁诗平上诉称:一、被上诉人的景观改造在上诉人的房屋所在大楼两面(包括上诉人的房屋阳台上)挂上严重超负荷的石头,如果坍塌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被上诉人已构成侵权。二、被上诉人的景观改造在上诉人的房屋西面形成约1米宽、约17米长的平台,南面形成约1米宽、约10米长的平台,西面阳台外是平台,西面两个房间外是平台,南面房间外是平台,西南方向的阳台外是平台。整个房间两边被平台包围,又聚集很多垃圾,影响卫生和居住人的××,且小偷可以通过平台爬进房间偷窃,威胁生命和财产安全。三、被上诉人的景观改造造成上诉人的房屋内温度高达35-38度,严重影响居住。四、上诉人的房屋隔壁单元2楼被施工方打掉三根横梁,对上诉人的房屋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判决被上诉人拆除违章强行施工违建造成的平台和挂在上诉人的房屋阳台和墙体上的石头,修复被破坏的墙体,并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赔偿10000元。被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办事处答辩称:一、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二、被上诉人的景观改造仅针对澳门公寓的外墙,并未对该公寓的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进行改变,更未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实质性的侵权,也未对上诉人的房屋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上诉人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且被上诉人的景观改造是根据鼓楼区政府的文件进行统一的规划设计和施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本院认为,2014年5月5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部署,以鼓政综(2014)19号文件对辖区内道路沿线、周边小区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的原则,对各类建筑物外立面按照道路景观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整治。2014年8月,被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办事处与福州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桂枝里沿线、澳门公寓等处的施工工程由福州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施工。被上诉人的上述行为是政府行政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系因政府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而产生,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因此,上诉人请求拆除施工造成的平台和挂在上诉人的房屋阳台和墙体上的石头,修复被破坏的墙体,并向其支付经济赔偿10000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集美代理审判员 陈 嘉代理审判员 陈秀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碧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