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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光金、吴家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光金,吴家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房县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杨光金,农民。申请人吴家云,农民。申请人杨光金、吴家云要求宣告杨文辉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光金、吴家云诉称,二申请人于1975年农历8月结婚,婚后于1978年7月21日生育儿子杨文辉。杨文辉于1992年7月14日经房县人民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经多年治疗效果不佳。后于1999年农历5月18日出走,同年农历6月28日,确认杨文辉死在房县榔口乡境内。2014年3月31日,经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对此事实房县军店回龙寺村委会不予认可。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杨文辉死亡。申请人杨光金、吴家云提供了如下证据:1、2000年5月10日,房县军店镇回龙寺村村委会的证明,证实杨文辉于1999年7月走失至今未归;2、1992年7月14日,房县人民医院的病情证明,证实杨文辉患有精神分裂症;3.2014年4月15日房县军店镇中村村村民委员会及房县公安局军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吴家云于2014年3月13日前去军店派出所办理杨文辉失踪户口注销手续。经查,杨文辉,男,1978年7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籍贯:湖北房县,现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房县军店镇回龙寺村3组(回龙寺村委会现已合并为中村村委会),系申请人杨光金、吴家云之子。1992年7月14日患精神分裂症,治疗无效于1999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5月23日在《农民日报》上发出寻找杨文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文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文辉于1999年7月起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寻找失踪人的期间届满,杨文辉仍无下落,其死亡事实得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杨文辉死亡。二、杨光金、吴家云为死亡人杨文辉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景大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