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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雷孔法与汤少群、林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孔法,汤少群,林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霞民初字第843号原告雷孔法,男,1957年12月19日生,畲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汤少群,女,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林峥,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系被告汤少群丈夫。原告雷孔法诉被告汤少群、林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巧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孔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少群、林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孔法诉称,其与被告汤少群系同事关系,被告汤少群因缺乏资金,于2014年8月31日向其借款14000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因该借款发生在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汤少群、林峥共同偿还借款14000元。被告汤少群、林峥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证明被告汤少群向原告借款14000元的事实;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汤少群与林峥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汤少群、林峥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要件具备,内容客观真实。与原告主张的被告汤少群向其借款14000元的事实相关联,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被告汤少群因缺乏资金,于2014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14000元,至今未还,该笔借款系被告汤少群与林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汤少群因缺资向原告雷孔法借款14000元,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被告汤少群在取得借款后,未能偿还,且该借款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主张被告汤少群与林峥共同偿还借款14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汤少群、林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少群、林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雷孔法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为75元,由被告汤少群、林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巧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丹阳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