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明明与赵从习、胜利油田东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明,赵从习,胜利油田东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33号原告徐明明。委托代理人杨晓忠。被告赵从习。被告胜利油田东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昆明。委托代理人马晓亮。原告徐明明与被告赵从习、胜利油田东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伤残进行重新鉴定,本案需中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人民陪审员 赵成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