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二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王娟、杨国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王娟,杨国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090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责人郑青,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晶,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娟。被告杨国营。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被告王娟、杨国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1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85.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