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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白光与被执行人许秀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光,许秀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白光被执行人:许秀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光与被执行人许秀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5年2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远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