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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他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久占、吴绪庚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他字第3号起诉人杨久占。起诉人吴绪庚。起诉人李双福。起诉人单福生。起诉人柴月凤。起诉人赵小芹。起诉人杨久泉。起诉人王孝才。起诉人韩克勇。起诉人李义平。2015年5月28日本院收到杨久占等10人诉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的行政起诉状,要求确认被告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本院认为,起诉人杨久占等10人以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为被告起诉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应依法理性行使诉讼权利,经释明,起诉人拒绝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久占、吴绪庚、李双福等10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于 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晓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