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蒙源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源谋,广西扬翔猪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934号原告蒙源谋。被告广西来宾市论道畜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覃建明。第三人广西扬翔猪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兆伟。原告蒙源谋诉被告广西来宾市论道畜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论道公司)、第三人广西扬翔猪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扬翔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源谋诉称:2013年8月10日,被告论道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用于引进猪仔开支,定于2013年10月10日前还清,但被告未依约还款。2013年10月1日,被告与第三人扬翔公司签订《商品猪委托养殖合同》。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协议在先,被告与第三人的《商品猪委托养殖合同》在后,该合同是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商品猪委托养殖合同》无效。本院认为,原告不是《商品猪委托养殖合同》的合同相对人,且与该合同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蒙源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石晓志人民陪审员 韦何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盼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