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终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江苏斯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韩才刚与江苏斯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斯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韩才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江苏斯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29号。法定代表人宋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向勇,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告、被告)韩才刚。委托代理人万文山,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斯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斯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斯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斯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斯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飞代理审判员 张 玺代理审判员 刘岳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筱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