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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四川中加木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加木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四川中加木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团结镇花篱村七组。委托代理人:兰海,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洞乡爱民村七社。法定代表人:曾伟,系该公司董事长。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子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原告四川中加木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指定期间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海泉代理审判员  许 珍代理审判员  周家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浩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