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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赵武与林勇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赵武,林勇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70号原告吴赵武,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告林勇棉,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原告吴赵武与被告林勇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赵武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赵武以与被告林勇棉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赵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吴赵武负担。审判员  黄亚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