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邮刑初字第001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3月6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郭海祥,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汤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18时38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苏K×××××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邮市307县道21KM+700M处,观察疏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同方向被害人李某(女,1946年12月22日生)所骑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李某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驾车逃跑。高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人民币21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证人管某甲、吕某、管某乙、叶某证言,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110受理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车检照片、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监控录像截图照片、协查公告,赔偿协议书、收条和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愿认罪是,积极赔偿等情节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雍志飞审 判 员 李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