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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0011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2月2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文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下旬至2009年12月9日,苏某某(已死亡)、刘某某、高某某(二人已判刑)在宁城县大城子镇、小城子镇、三座店乡境内开设赌场十余次,组织数十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局上为参赌人员提供高息赌资。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宁城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代收罚款收据、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户籍信息。2、证人苏某某、高某某、刘某某、褚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汪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社会正常公共秩序,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下旬至2009年12月9日,苏某某(已死亡)、刘某某、高某某(二人已判刑)在宁城县大城子镇、小城子镇、三座店乡境内开设赌场十余次,组织数十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局上为参赌人员提供高息赌资。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宁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案件立案决定书证明:宁城县公安局决定对褚某某、王某甲涉嫌赌博罪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被告人有赌博行为。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明:三丫头(林某某)给平泉的放高利贷,李某某给刘某某背着钱包,同时也放高利贷。一般都是借出去一万元,当时给九千五百元,五百元做当天的利息,而后就是一天五百元的利息。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9日),在赌局处放高利贷的人有“二军”、“尹五子”、“三丫头”、赤峰的阿福(李某某)等。4、证人褚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中旬的一天,高某找了几个放高利贷的人来现场放高利,刘某某是组织者,他带着一个叫阿福的人到现场,阿福负责放高利贷。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阿福给赤峰的小民子拎包,凑点钱放高利贷。6、证人汪某甲的证言证明:赤峰一个叫阿福放高利贷。7、证人汪某乙的证言证明:在赌场上,赤峰的阿福等人放高利贷。8、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明:放高利贷的有“二利”、“尹五子”、“三丫头”和赤峰的阿福等人。9、(2010)宁刑初字第0024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苏某某、高某某、刘某某三人开设赌场,三人从中抽头渔利数十万元,并为参赌人员提供高息赌资。10、(2011)宁刑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9年11月下旬至2009年12月9日苏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均判)等人多次在宁城县,三座店乡、大城子镇、小城子镇等地开设赌场。11、(2011)赤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邱某对163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确定在赌场内放高利贷的人有李某某。12、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9年11月份,刘某某到宁城赌博,我给刘某某开车,每天工资500元。在赌博场上,我放给董某高利贷一万元,获得利息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社会正常公共秩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举审 判 员  白东平人民陪审员  刘振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