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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罗在骋与成都市尺度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在骋,成都市尺度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859号原告罗在骋,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李剑,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枭,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尺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武。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的原告罗在骋与被告成都市尺度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在骋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在骋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在骋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冠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