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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袁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974号原告袁某,男,汉族,1979年7月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雷某某,女,汉族,1985年7月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审 判 长 田 兴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人民陪审员 潘树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任加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