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德刚与吴雅茹、卢占山、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雅茹,卢占山,卢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328号唐德刚,男,1968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雅茹,女,1954年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卢占山,男,1954年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卢峰,男,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德刚诉被告吴雅茹、卢占山、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卢占山、卢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德刚撤回对被告卢占山、卢峰的起诉。审判长 图布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亚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