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梁家海与杨艺、黄农情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梁家海,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杨艺,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被执行人:黄农情(又名黄农猫),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田东县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梁家海与杨艺、黄农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两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支付计至2014年5月18日止的利息23934.2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32元。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其利息23934.2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32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1341元。两被执行人并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到辖区内的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查实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到两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调查及到被执行人家中执行,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在家,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1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