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慈溪市浒山迅维广告设计制作部与上海正合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浒山迅维广告设计制作部,上海正合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774号原告:慈溪市浒山迅维广告设计制作部。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中路93号。代表人:邹湘麟,该制作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迪,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正合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88号2幢A区2782室。法定代表人:邵锋,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浒山迅维广告设计制作部诉被告上海正合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迅维广告设计制作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3元,减半收取计150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文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