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保中执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保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云南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保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保中执字第249—9号申请执行人云南保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山交通集团)法定代表人段仕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良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山交通集团与被执行人良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执行人良发公司主动履行了支付900万元人民币的义务,同时对未支付的390万元,已与申请执行人保山交通集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保山交通集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保中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明树审判员  张 云审判员  丁 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