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杰与被告李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杰,李智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444号原告:高杰,男,1980年6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李智江,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杰与被告李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杰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昌才审 判 员 史孟强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胜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