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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杰与被告李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杰,李智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444号原告:高杰,男,1980年6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李智江,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杰与被告李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杰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昌才审 判 员  史孟强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胜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