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董曹英诉文光霞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曹英,文光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董曹英,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尚嵇镇毛坪村董家寨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8202031225。被告文光霞,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尚嵇镇毛坪村董家寨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750105211X。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曹英诉被告文光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曹英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好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曹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董曹英承担。审判员 罗信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