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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董曹英诉文光霞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曹英,文光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董曹英,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尚嵇镇毛坪村董家寨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8202031225。被告文光霞,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尚嵇镇毛坪村董家寨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750105211X。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曹英诉被告文光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曹英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好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曹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董曹英承担。审判员  罗信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