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孙裕亮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人力资源分公司、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裕亮,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人力资源分公司,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08号申请执行人孙裕亮。被执行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人力资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昌,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可维,总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裕亮与被执行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人力资源分公司、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赔偿金等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行人已向本院提起诉讼,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14)第670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孙裕亮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垚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