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帅与东阳市六环饰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东阳市六环饰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221号原告:刘帅。委托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六环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高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忠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帅与被告东阳市六环饰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帅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帅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