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牡民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崔金梅与宋国金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解除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金梅,宋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保字第37号申请人崔金梅被申请人宋国金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牡民保字第37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宋国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6217***************的存款28971元予以冻结,现因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宋国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6217****************的存款28971元的冻结。审判员  刘效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晏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