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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清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广运、李付勤与郭庆龙为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运,李付勤,郭庆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清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朱广运,男,1973年3月15日生。原告李付勤,女,1970年9月12日生。被告郭庆龙,男,1964年5月22日生。本院审理原告朱广运、李付勤与被告郭庆龙为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广运、李付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朱广运、李付勤负担。审判员  牛俊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人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