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3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乾程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乾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3265号罪犯王乾程,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了(2013)临刑一终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乾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王乾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乾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受到记功奖励1次,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临沂市罗庄区司法局出具的假释情况调查意见为,罪犯王乾程不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王乾程不符合假释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乾程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建立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张岩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焦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