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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运城市盐湖区皇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皇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43号原告:运城市盐湖区皇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运临路金慧停车场北楼4号。法定代表人:蔡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建立,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河东商务中心。负责人:柴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盐湖区皇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盐湖区皇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盐湖区皇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