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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非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杜某某自然资源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非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周超,济南市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侯宗亭,济南市国土资源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杜某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平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16日以被执行人杜某某未经批准,于2011年3月擅自占用历城区柳埠镇常家庄村集体土地190平方米建设二层住宅及院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济国土罚字(2013)第5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是:1、限杜某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退还给历城区柳埠镇常家庄村村民委员会;2、对杜某某非法占用的142.8平方米耕地的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5元处以罚款,计3570元,对非法占用的47.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708元,以上罚款共计4278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8月1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虽主动缴纳了罚款,但未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历城区柳埠镇常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3)5086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内容。二、本案由历城区柳埠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霞审判员  张春雷审判员  赵 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文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