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董中文等21人与辽宁正大上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中文等,辽宁正大上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董中文等21人。诉讼代表人董中文,男,1957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诉讼代表人王铁成,男,1981年2月16日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委托代理人杨菡婷、王景文,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正大上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新区凌河区百股村140号。法定代表人尹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立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尹夺,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中文等21人诉被告辽宁正大上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中文等21人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905元,减半收取2952.5元,其余部分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王韦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