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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州华利恒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三晃树脂(佛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晃树脂(佛山)有限公司,广州华利恒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晃树脂(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吴伟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华利恒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廖先梅上诉人��晃树脂(佛山)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晃树脂(佛山)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在佛山市高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承揽合同而产生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的履行地点在广州市番禺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