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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非行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国土资源局与沈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国土资源局,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阿鲁非行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占鹤,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沈文。被申请执行人沈文….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不履行阿鲁科尔沁旗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阿国土资执罚字(2014)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处罚人未能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对阿鲁科尔沁旗国土资源局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4年5月8日,阿鲁科尔沁旗建设局、阿鲁科尔沁旗国土资源局、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局、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联合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写明:沈文在西双山村村西南林地内毁林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法院不受理此类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裁定如下:对阿鲁科尔沁旗国土资源局提出强制执行阿国土资执罚字(2014)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马明博审判员  殷志新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