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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金连与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尚家泉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连,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尚家泉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张金连,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延超,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尚家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明,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颜培涛,该村支部委员。委托代理人:吕英杰,该村支部委员。原告张金连与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尚家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尚家泉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胥洪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连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延超、被告委托代理人颜培涛、吕英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金连诉称:原告于2007、2008年为被告耕地,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耕地费,2008年1月2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付款单一份,证实被告欠原告耕地费共计121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支付给原告3000元,剩余9100元被告一直未支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耕地费91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尚家泉村委会辩称:欠原告耕地费9100元属实,但没有约定利息。现在村里无钱来偿还,村里有钱了就会偿还的。经审理查明:2007年、2008年期间,原告为被告尚家泉村委会耕地,被告欠原告耕地费121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付款单一份,内容为:欠2007年耕地费5500元、欠2008年耕地费6600元,人民币(大写)一万贰仟壹佰元整。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支付原告3000元,余款9100元被告未付。上述事实,由被告出具的付款单、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尚家泉村委会欠原告耕地费91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9100元的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自原告2015年3月23日起诉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尚家泉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金连耕地费91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3日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珍玉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