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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184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5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何玉辉,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钊凌,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某,男,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陈某诉被告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英姿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玉辉、周钊凌及被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14年12月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339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白坭村二三期村民公寓认购权归原告所有。现因该公寓在分配过程中由被告抽签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取得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白坭村二期公寓5座204房的实际使用。原告多次跟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白坭村民委员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但被告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白坭村二期公寓5座204房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该公寓的145号车位也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涉案公寓是村里的农民公寓,按照被告与村里签订的合同规定房屋是不能过户的。被告认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不应当将房屋和车位判给原告,被告取得房屋、车位后可补钱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后查明以下涉及本案的事实: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白坭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3月8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的内容为:“兹我白坭村民吕某、陈某夫妇在白坭村民二三期公寓楼有资格购买1间名额,购买规格为180平方米,按分期付款方案,他已交付金额为427000元。二三期公寓楼还未分楼和使用权。”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佛城法槎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其中认为白坭村二三期村民公寓尚未交付,公寓的认购权属于原、被告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应当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已交购房款427000元的50%即213500元给被告作为折价补偿款,因此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白坭村二三期村民公寓认购权及已交付款项427000元、粤E×××××号小汽车归原告所有;原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财产折价款223500元等。被告不服该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339号民事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本院原判。另查明:被告于2009年9月15日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白坭村民委员会签订《白坭村民公寓认购合同》,约定该村委会与认购人共同出资建设二、三期村民公寓商住楼,认购人认购每套公寓必须配套地下车库停车位一个,认购人分五期支付建房款;公寓工程竣工验收后抽签分配住房和车位。现被告已通过抽签确认取得白坭村二期公寓5座204房和145号车位,据被告陈述抽签时间为2014年9月18日,抽签确定的上述房屋和车位已经交付给被告。上述事实,根据原、被告的身份证、(2014)佛城法槎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339号民事判决、白坭村民公寓认购合同、白坭二期公寓房号抽签确认表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认定。庭审后,经询问被告,被告称其在2014年9月17日再次向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白坭村民委员会支付了第五次二三期公寓购房款61290元,对这笔款项其不在本案中主张权利,以后另行处理。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的争议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白坭村二期村民公寓5座204房及145号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本院在(2014)佛城法槎民初字第143号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判定原、被告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白坭村二三期村民公寓认购权由原告享有,原告补偿相应的财产折价款213500元给被告。该案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予以维持本院判决,二审判决已经生效。本案争议标的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白坭村二期村民公寓5座204房及145号车位,系原、被告实现上述村民公寓认购权所取得的相应财产实物,依据上述生效判决的裁判结果,该房屋和车位应当判归原告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按照认购合同的规定不能将公寓过户给原告的答辩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外,原告应当按照上述生效判决履行支付财产折价款给被告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白坭村二期村民公寓5座204房及145号车位归原告陈某所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853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92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英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