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审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永吉县卫生局申请门汉东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门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审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法定代表人杨树槐,局长。被执行人门汉东,男,1950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永卫检罚字(2014)0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卫生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关于撤回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吉永卫检罚字(2014)0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桂玲审 判 员 肖金宝代理审判员 卞吉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