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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龙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强与陈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龙民初字第151号原告:陈强。被告:陈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诉被告陈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陈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