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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6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王沛颖律师事务所与邢凤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王沛颖律师事务所,邢凤英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6873号原告北京王沛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商业街西口。负责人王沛颖,主任。委托代理人向华平,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被告邢凤英,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王沛颖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邢凤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王沛颖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六元,由原告北京王沛颖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龙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