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027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赵朝阳与安徽安通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安通建设有限公司天露娱乐城综合楼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朝阳,安徽安通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安通建设有限公司天露娱乐城综合楼项目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02782-2号原告:赵朝阳,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安徽安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西昌路127号法定代表人:张强被告:安徽安通建设有限公司天露娱乐城综合楼项目部住所地:宿州学院东区对面负责人:张洪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朝阳诉被告安徽安通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安通建设有限公司天露娱乐城综合楼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安通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二铺宿州学院东侧5号楼从南向北第5、6间门面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为民审 判 员 陈 玉人民陪审员 滕焕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