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博民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博民执字第967号黄敬泽与杜国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的(2007)沂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移交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5932.7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国华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敬泽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杜国华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8)博民执字第9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敬泽如发现杜国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助理审判员 王 萌助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