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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7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牧川与李战武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牧川,李战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731-2号申请执行人李牧川,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战武,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牧川与被执行人李战武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牧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92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战武协助李牧川办理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第五国际11907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支付李牧川一审案件受理费10792元。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逾期未履行。2015年1月23日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李战武、李牧川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幢11907室的房屋产权过户至李牧川名下。另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10792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李牧川,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一初字第009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