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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栗娟娜申请执行郭爱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1200-1号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娟娜,郭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00-1号申请执行人栗娟娜,女,汉族,35岁。被执行人郭爱莲,女,汉族,52岁。申请执行人栗娟娜与被执行人郭爱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88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爱莲在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在内蒙古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份及分红,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爱莲在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冻结期限为一年;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爱莲在内蒙古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及分红,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