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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志阳与被执行人许小民、厦门明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阳,黄明星,许小民,厦门明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2190号申请执行人刘志阳,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黄明星,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刘文宁、林飞翔,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小民,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明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0号第八层金榜大厦802室,组织机构代码58127173-X。法定代表人黎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109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小民、厦门明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8126.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明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静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