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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章爱芸、戴均秀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爱芸,戴均秀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809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员。被告:章爱芸,女,1961年9月15日生,住所地浙江省。被告:戴均秀,男,1956年10月28日生,住所地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章爱芸、戴均秀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戴均秀(共有人章爱芸)所有的坐落于铁西区站前街站前委3号楼1至4层112,建筑面积:524.2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1916**号的房屋产权;二、查封被告章爱芸(共有人戴均秀)所有的坐落于铁西区站前街站前委3号楼1至4层112,建筑面积:524.2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1916**号的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