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民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莫旗瑞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旗瑞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庆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0703号原告莫旗瑞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法定代表人:陈耀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英杰,男,成年,汉族,莫旗瑞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陈庆,男,成年,满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瑞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旗瑞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旗瑞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瑞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莫旗瑞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00元。审判员 蔡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志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